山东省青少年科普专家团管理办法(试行)

本文发布于:2016-03-01 来源:

 

   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青少年科普专家团(以下简称专家团)制度建设,规范管理,提升水平,特制订本办法。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

    第一条  专家团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,日常管理由山东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(以下简称青少中心)具体负责。

第二条  专家团团员以高校、机关、科研院所专家、教授为主,还包括热心青少年科学教育的社会各界知名专家、学者和全省中小学优秀科技辅导员代表。

第三条  专家团的宗旨:志愿服务于全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工作,利用专家资源优势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开展科普报告、组织科普活动、开发科普资源,向广大听众特别是青少年普及科学知识、倡导科学方法、传播科学思想、弘扬科学精神,引导广大青少年爱科学、学科学、用科学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四条  业务范围:

(一)按照工作部署,具体组织开展山东省青少年科普报告百校行、希望行活动。

(二)面向全省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、科技活动指导等工作,研究设计开发青少年科学教育资源。

(三)为全省各类青少年科技竞赛、科普活动和相关培训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支持。

(四)开展与中科院老科学家科普演讲团等国内科普专家团的交流工作。

(五)承担省科协交办的其它相关科普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五条  专家团设团长一名。团长由热爱科普事业,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,乐于奉献,学识水平渊博,责任心强且在团员中威信较高的团员担任,团长由全体团员推荐产生,报省科协同意后任命。

副团长设若干名,由团长提名后,经全体团员推荐产生,并报省科协备案。

第六条  专家团聘请荣誉团长一名,荣誉团长由对全省科普事业做出过卓越贡献、德高望重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担任。

第七条  专家团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秘书处负责专家团日常组织、协调、服务和管理工作。

第八条  专家团下设考核工作委员会,负责新进团员的试讲评审和正式团员的日常考评工作,委员会成员由团长提名,经全体团员推荐产生。

 

第四章  团员

 

第九条  专家团团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。专家团团员工作的质量水平,是专家团的生命线。

第十条  申请加入专家团的团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思想品德好;

(二)热爱青少年科学教育事业,志愿从事全省青少年科学教育工作和科普公益活动,积极参与支持专家团工作;

(三)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学术功底,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做出较突出贡献;

(四)具有良好的亲和力和语言表达能力,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;

(五)身体健康。

第十一条  入团程序:

(一)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资格条件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;

(二)提交演讲提纲和课件;

(三)参加正式团员科普报告2次以上;

(四)按要求参加试讲,每人试讲一般不超过3次;

(五)专家团考核委员会考核,经考核通过后正式入团。

第十二条  团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团员资格:

(一)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等要求的;

(二)有不遵守专家团相关规定要求,对专家团声誉造成损害的;

(三)私自以专家团名义宣传私人业务、尤其是营利业务,或从事与专家团工作无关活动的;

(四)在专家团组织的活动期间,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或宣传售卖图书器材等的;

(五)传播有关邪教、封建迷信等行为的;

(六)无正当理由,一年内不参加专家团组织活动的。

第十三条  专家团每届团员聘期为二年,期满后进行重新考核。考核工作由团长、副团长、秘书长共同确定的临时考核小组组织开展。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,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。考核小组在本次任务完成后,自动取消。

第十四条  团员退团自由。退团应交回所在聘期内聘书。退团后不得再以专家团名义从事任何活动。违反本条规定的,由其本人承担相关责任,专家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第十五条  团员权利:

(一)对专家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二)享有在团内承接报告、交流研讨、参加活动、演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;

(三)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;

(四)享有获得奖励和表彰的权利,享有被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推荐参加更高层级奖励和表彰的权利;

(五)享有参加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举办的其它活动的优先权。

第十六条  团员义务:

(一)认真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,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;

(二)认真遵守团内章程和管理规定,服从团内安排,积极参加团内活动,关心团的建设,维护团的荣誉;

(三)按照专家团统一要求,认真做好演讲稿和课件等准备工作,切实保证工作效果;

(四)要有演讲责任意识,尊重听众,认真守时,讲究仪容仪表,珍惜专家团声誉;

(五)认真参与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 

第五章  团内管理

 

第十七条  专家团实行领队责任制。领队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、征集意见、安排简报撰稿等。

第十八条  团内正式信息发布一般以电子邮件等形式。团员收到后应及时回复确认或反馈。

第十九条  团员领取讲课费后自愿按照规定比例向团内缴纳团费;以专家团名义组织的邀请方付费的演讲活动,收取5%的团费。团费主要用于组织团内集体活动、发放团员奖励、慰问团员等,团费使用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公布。

第二十条  每年度结合团员为专家团发展所作贡献、以及参与专家团活动积极性等方面,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团员,并对优秀团员予以表彰奖励。

第二十一条  团员入团时应与专家团签订免责承诺书。

 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 

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随着专家团的建设发展,及时修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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